中国人移民美国的坎坷史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当今以EB-5项目为代表的美国利好的投资移民政策对中国人开放,这必然都是以中国国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强大为背景的。只有强有力的祖国做后盾,移民路上的我们,才会感受到暖意,才会看到欢迎和笑脸,才会在世界各地成为受欢迎的族类。
纵观历史,中国人移民美国的道路当然并不是那么的一帆风顺。每一个时代这条路都带着强烈的时代色彩,被当时历史大事件影响笼罩着。
当今以EB-5项目为代表的美国利好的投资移民政策对中国人开放,这必然都是以中国国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强大为背景的。只有强有力的祖国做后盾,移民路上的我们,才会感受到暖意,才会看到欢迎和笑脸,才会在世界各地成为受欢迎的族类。
不妨来回顾一下1882年的排华法案。
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华人移民美国几乎中止。其内容大致上规定: 为:
1. 停止华工入境10年。
2. 不准境内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华人一旦回中国探亲,就不能再回美国
3.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之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入美国。
4. 持有中国政府英文证件,说明依约有权入美之华人,准予进入美国。
5. 非法入境之华人,于此法案通过后,一律驱逐出境。
6. 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不得允许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
7. 禁止华工及其眷属入境。
此案通过后至1905年之间,约有10,000名华人于入境时被拒。他们通常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大多数也都获得允许入境,但少数案子会引用排华法案拒绝他们入境,如林孟欣案。林孟欣是中国出生、旧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未归化为美国公民。1894年1月他回去中国并于同年11月返美被拒入境,因此提起诉颂。
1895年,最高法院判定排华法案明示外国人若根据条约入境,被移民官员拒绝,移民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上诉财政部长后被推翻。此判决确立联邦法院不得对华人 被拒入境、被监禁、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做复查的原则。大法官哈伦(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解释:国会可立法拒绝任何人入境,或制订准许其入境的条件,而由行政官员执行之,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后,林孟欣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向财政部长上诉,而非到法院诉讼。
1888年10月,国会又通过一项禁止中国劳工入境美国的法案,除非让劳工在美国有超过1000美元的财产或有家人在美国,否则不能入境。一周后,曾于1875年至1887年6月间在旧金山打工的华人迟成平,带着一份准许他回美国的证明文件返美,却因本法案规定所有在本案通过前离境的华工,皆不得再回美国,而被拒绝入境。由于该法案与蒲安臣条约相抵触,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引起争议,迟成平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审理的大法官认为:国会所立的法是否有效、政府是否可忽视与他国的条约,皆不属于司法审理的范围;法院只负责在法律生效以后,宣告该法律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而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有“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规定宪法、联邦法及条约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与这三种法律抵触皆无效。故认定此法案效力高于蒲安臣条约,中国劳工在此以前根据任何法案所得到的入境许可,皆可被任意撤销。
移民美国当然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美国作为具有包容气质的移民国家,对具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人不断抛出橄榄枝。但是我们仍然在外面是否得到尊重和友好,还取决于我们的祖国是否够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