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美国法律20世纪初对移民的管控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历史发展到今天,在美国移民市场中,我们遭逢的是一个开放式的利好年代,比如美国投资移民的EB-5项目,美国的大门几乎时刻为那些具备条件的中国人打开着。但是中国人移民美国在历史上的曲折,也是一部历尽沧桑艰辛的辛酸史。
历史发展到今天,在美国移民市场中,我们遭逢的是一个开放式的利好年代,比如美国投资移民的EB-5项目,美国的大门几乎时刻为那些具备条件的中国人打开着。但是中国人移民美国在历史上的曲折,也是一部历尽沧桑艰辛的辛酸史。本文简略回顾一下在20世纪初美国法律对移民管控加强的的时段。
20世纪初,美国法律对移民的管控日渐加强。1905年美国公民朱台(音译)回美时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认定边防检查员及商务部长,对准许或不准许任何人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在中国发起短暂的拒买美国货运动。1917年,被称为“亚洲人禁区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的移民法由美国国会提案通过,威尔森总统虽行使总统否决权否决,但国会又以绝对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恋者、罪犯、身心障碍人士以及所有来自亚洲国家的移民进入美国。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国人被禁止入境,通之后包括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及太平洋岛屿等国皆包含在内。直到1952年被麦卡伦法案(McCarran-Walter Act)所取代,才允许日本人、韩国人及其他亚洲人移民,但有人数的限制。
1922年,俄亥俄州议员克博(John Cable)提案通过克博法案(Cable Act)。该法案开宗明义:“任何女性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皆不因她的性别或已婚的状态而受损。”但又接着规定:女性不能因为先生已是归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权;她们需在美国连续住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归化。但她若嫁给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就是亚洲人,就会丧失公民权。此法案于1931年修正,准许女性在嫁给无权成为公民的丈夫后,仍可保留其公民权。1936年被废止。
1924年,华裔儿童林玛莎(Martha Lum)被密西西比卜利华郡罗思德联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列为有色人种而拒绝入学。当地没有专门为华人设的学校,而法律又规定她必须就学。林的母亲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职务执行令》,要求校董让玛莎入学。校董虽在一审败诉,但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决定。最后,林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主审大法官塔夫托指出许多前例,特别是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登明州政府有权管理它的公立学校,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冲突。林母并未成功举证密西西比州没有其他种族隔离的学校可以让玛莎就读,因此在1927年被宣告败诉。本案在1954年被布朗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确认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相比对今天的利好政策,对于有移民美国想法的国人,是一个得偿所愿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