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Employment Based 5th Preference)于1990年起实施,旨在吸收海外投资人在美投资并以此为美国本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投资要求有100万美元(都市群)和50万美元(都市群中的“高失业地区”,以及偏远地区)两种。1993年,美国移民局(USCIS)又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gram),允许在核准的地区中心内的项目,可以将“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条件拓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机会”,这也使得该法案成为可以快速、低成本而获得美国绿卡的项目,受到全球范围内海外投资人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