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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过去的历史,准备移民美国的人们,会蓦然发现,我们处于一个以和平为大主题背景的美好时代。可是历史上那些早于我们一百年前移民的先辈们就没那么幸运了。早在1886年之前,《外国人土地法》还未通过。
那时候移民美国的置业财产也是得不到保护的。直到1886年由华盛顿州首先通过,1913年至1924年间,美国其他州也纷纷制定,规定白人及黑人以外的外国人(包括华人),不得拥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话,则租约不得长于三年。看看这土地法通过后发生过的故事。
1934年,一个无法归化为公民的日本人小山(Kajiro Oyama),买了6亩土地,放在六岁儿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买了两亩。1944年,加州政府认为小山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八亩地为非法购买,申请充公。地方法院与加州最高法院均判州政府胜诉,直到联邦最高法院才判决佛列德与小山胜诉。本案主审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认为《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确剥夺了佛列德小山做为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权利,但并未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则主张此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种族歧视,须要受到宪法的谴责。虽然小山案并未使《外国人土地法》被废止,但它成为很重要的前例。
1952年,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因为他的财产根据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张《外国人土地法》已被联合国宪章所废除,并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也因此无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国人土地法》确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该法将外国人以其是否能成为美国公民来分类,是可疑的,因为它的分类基于种族及国籍,与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
本法确定被宣判违宪,在1956年废止,此后,移民美国的人们,土地财产才没有被充公的风险。和今天的各种鲜明利好政策比起来,当然,先于我一百年移民到美国的前辈们吃了不少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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