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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天空何以湛蓝依旧:民众监督给力常状告环境保护署

2014-03-11 ● 诉讼监督美国环境署行政职责民事权利
  中国霾日不断,美国的蓝天就更加令还未移民的国人向往。美国的天空之所以湛蓝依旧,民众的给力监督功不可没。在美国,以环保为由民告官基本已经是常态化的了。据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统计,在1995-2010年度间,美国在环境领域共发生了2482起民告官的案例,这里面的“民”仅包括公民(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民间组织,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同时,这里的“官”仅指国家环保署,不包括各州和市县的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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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作为美国最高环境管理当局,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在15年间共当了2482次被告。其中,个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作为原告起诉环境保护署的共有751起,而市民以个人身份发起诉讼的则共计185起,占到总量的7.5%,即平均每年就有15个市民针对环境保护署发起诉讼。
  尽管美国环境署屡屡在法庭上充当被告,但它还专门公布了一个公民环境手册,手册的题目是“有关如何运用联邦环境法律来维护环境公平的导则”,其大致意思是教市民来打环境维权官司的,其中也就包括如何和他自己打环境官司。第一,环境保护署没有指定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第二,环境质量因为第一条而受损,并影响到公民的健康、福利等权益;第三,公民具备民事诉讼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此外,除了上述两个理由外,在美国,环境领域的民告官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市民出于维护其“环境公平权”的需要而向环境署发起诉讼。譬如,系统性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修建在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住所周围,如果原告认为有违公平,而环境署又没有予以干预的话,就可以按照各种环境法案中的民事诉讼权规定来起诉环境署。
  在美国《清洁水资源法案》中,专门有一小节对民事诉讼做了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代表他自己,既可以针对任何可能违反本法案(注:清洁水资源法案)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以及违反环保署或州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命令的行为主体(包括所有受宪法第11修正案所限制的美国政府机构)发起民事诉讼,还可以在认为环保署没有履行本法案所规定的职责(不包括其自由裁量权)时,直接起诉环保署负责人”,同时对此民事诉讼,一旦法庭决定予以支持,那么“法庭就有权强制(被告)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或限制以及行政命令,或者命令环保署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第一个条款(101条款),“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和改进空气环境质量,以保护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生殖力”,空气环境质量也显然属于公民的民事权益了,因为环境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而致使环境质量下降,也就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可以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和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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