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自中国的留学生马女士在毕业后申请移民,本来一切都顺顺当当,不想多年过去了,却被追究责任,取消永久居民身份,下驱逐令,全家都受到莫大的影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加拿大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马女士于2002年7月以学生签证进入加拿大,现年37岁。完成学业后,马女士顺利找到工作。2008年10月,马女士申请技术移民,并很快成为永久居民。
按照规定,移民申请者必须写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马女士当时也没有结婚,于是在申请表婚姻状况栏填的是“单身”。
一切好像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2013年,马女士的女儿出生后,事情开始出现端倪。
移民部认为马小姐几年前申请移民时,瞒报自己的婚姻状况,旋即展开调查。
调查后发现,马小姐从2007年开始与同样来自中国的英语班同学钱先生同居。
也就是说,她申请移民时有同居伴侣。而且,在2008年申请移民时,同居已满一年,在加拿大,这就已经算是同居伴侣关系(common-law partnership)。
移民部认为马女士并没有向移民部如实披露自己的婚姻状况。
马女士的同居关系曝光后,移民部在2013年取消了其移民身份,不久后又发出驱逐令(removal order)!
为什么移民申请单上婚姻状况能影响到移民是否成功这么重要的结果?而且,移民局甚至下发驱逐令?
我们可能先需要了解一下加拿大移民法框架下的“同居伴侣 ”究竟是什么?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法规明确规定:
“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也就是说,在移民法的框架下,如果同居的两个人(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就像已婚配偶那样共同生活超过一段时间,通常1-2年(取决于执行省家庭法还是联邦家庭法),两个人就形成了同居伴侣关系,等同于已婚配偶关系。
同居伴侣关系的两个人在生活的各个层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样的权力和义务,例如医疗保险、政府报税、孩子的抚养照顾等等。
所以,在申请移民的时候,填写婚配关系事关今后新移民在加拿大的各项福利。移民局,非常重视这项内容。
不过,移民局也不光是考虑这一点。
王先生曾在申请加拿大移民时说:
“我申请移民的时候,和‘女朋友’一起生活了2年多,但是我们没有结婚呀,所以我移民的时候没有写她,我想拿到身份后再和她结婚办团聚……”
事情会如此简单吗?
王先生不知道,这种主观意义上的“瞒报信息”,为未来的移民和配偶团聚之路埋下一颗“提供虚假信息”的定时炸弹。
加拿大移民法法规第117(9)要求:
如果申请人在自己移民的申请里没有提供其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信息,该配偶或同居伴侣就不再是“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家庭担保类别的成员”,从而失去了未来办夫妻团聚的资格。
并且,即便是马上领结婚证,都因为以前的漏报,不可以办理夫妻团聚。
马女士大约21岁时来加拿大留学,至今已16年,早就适应了这里。
而且,现在她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儿子于2016年才出生。两个孩子都是加拿大公民,都需要照顾。她的丈夫已经和她离婚了,长期住在中国。如果她被遣返回国,就没人照顾孩子。
如果她将孩子带回中国,两个孩子没有中国户口,无法获得9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要想获得户口,孩子就必须放弃加拿大国籍。
如今,马女士进退两难……
亨瑞提醒:
其实,无论是访问、留学、工作还是移民,本质上是和加拿大移民法打交道。马女士因为瞒报信息失去永久居民身份,还收到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即便她后来与钱先生正式结婚,亦或又离婚了,也无济于事。
因为在misrepresentation(提供虚假信息/瞒报信息)的问题上,加拿大移民法的态度一直很坚定:“广泛适用,不给机会!”
所以,小亨提醒,在去加拿大之前,多了解一点加拿大的文化和法律。移民加拿大一定要选择可信赖的老牌移民机构,避免踩雷!
亨瑞集团成立于1992年,在加拿大境内拥有6家分支机构(多伦多、温哥华、蒙特利尔、SK、NB、MB)、在全球拥有50余家分支机构。亨瑞集团起步于加拿大本土,更能准确解读和预测加拿大移民政策,近30年的经验积累和上万成功案例的经验总结使亨瑞集团拥有了非常丰富的个案经验。
加拿大热门移民途径:
联邦自雇移民
魁北克省(QIIP) 投资移民
萨斯喀彻温省(SK)商业移民
安大略省(ON) 投资移民
萨斯喀彻温省(SK)雇主担保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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